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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目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1、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紧紧抓住全球制造业及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速、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以及服务外包产业由国际向国内、由沿海向内 地转移的重大战略机遇,把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作为当前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任务,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以加强基 础设施、功能配套设施、产业发展环境和高素质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工业园区、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承接地为主要载体,大力引导市外加工贸易和 服务外包产业向我市转移,全面推进和深化与国际、国内的产业发展合作。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全市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0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占全市 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全市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16亿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外包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
  2、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的深度研究,在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
  发展方向:坚持加快发展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积极承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坚持大力推进产业招商,吸引“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 知名公司来娄底兴办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坚持突出提升优势产业,引导十大产业集群积极承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转移;坚持注重发挥我市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 势,依据各县(市、区)、娄底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吸收、引进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坚持培育服务外包产业,针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招商,通过参加服务外包 博览会和对口招商等方式,积极引进外资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
  区域布局: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来源地重点巩固“珠三角”,拓展“长三角”,对接“闽三角”,积极争取我市进入国家产业转移承接地和加工贸易园区行列;娄 底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作为重点产业承接地;积极承接以机械制造、薄板深加工、电子陶瓷、服装、纺织、食品加工、玩具、鞋类等 为重点的加工贸易项目。鼓励现有的出口企业调整出口结构,转变出口方式,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娄底经济开发区要依托涟钢薄板生产,努力开展薄板深加工产业链 项目的承接转移;双峰县要依托现有的鞋类、纺织、农业机械等产业优势,积极对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新化县的电子陶瓷、冷水江市的耐火材料、涟源市 的煤矿机械等产业,都要进行深度开发,加快推进产业转移项目对接。服务外包产业转移要以开发园区和重点企业为承接主体,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为重点,兼顾支 持企业承接境内市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要主动承接“香港接包-转包内地”业务,尽快把香港确立为我市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战略据点。重点发展物流外包、金 融后台服务、软件开发外包、研发设计外包、数据处理和财会核算等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大力培育本土服务外包企业。
  二、强化承接加工贸易项目的政策措施
  3、营造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积极推进娄底铁路口岸建设,加快海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申报、筹建进程,力争在2010年底前成立海关办事处和检验检 疫局。积极协调海关建立便捷通关服务,搭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快速通关平台,提高通关效率。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为进出口企业开辟“铁海联运”、“陆海 联运”等线路。
  4、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完善物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现代物流企业,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条 件,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强本地配套能力,注重培育和引进中间产品、零配件、元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市内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 业采购成本。
  5、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全市各园区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用工需求提出专项培训方案,安排专项经 费,优先组织对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和订单式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落 户园区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技能熟练的员工。
  6、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在每年总用地指标总量中预留20%的土地作为产业转移、加工贸易项目用地;重点承接地、承接园区的预留用地不少于用地指标 总量的50%。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格视投资规模和强度,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执行。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特别是科技含量高、市场前 景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做好用地预审工作,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
  7、属“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鼓励向园区和重点承接地集聚,其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协调引进方和落地方达成税收分成协议。
  三、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8、积极引导和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推动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9、支持鼓励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省级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进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10、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境外收入的。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市政府每年按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中市以下所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自身建设。
  11、服务外包企业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及 其它相关国际认证,其认证费用优先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资助,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给予补足。
  12、企业购置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3、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办或组团参加的国内外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其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
  14、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依法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 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
  四、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1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承 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放市商务局),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 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16、设立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在2009年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增加承接产业转移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扶持承 接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出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以及对服务 外包企业租(购)用办公生活用房、示范区建设、企业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17、支持鼓励转移产业企业技术转让。对创新型加工贸易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含)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凡可以带动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9、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除省政府的奖励外,我市另对引进的产业转移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1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引进地工作经 费10-2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现汇)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项目引进地工作经费20-50万元人民币;市直部门引进产业转移项目产 生实效的,比照此标准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列支。市政府定期表彰产业承接转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并相应上调受表彰单位所在县(市、 区)次年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市政府从市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中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 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按照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转移到我市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的负责人,可将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 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20、建立工作考核机制。从2009年起,将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额、转移企业实际出口额和出口增长幅度列为各级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年初下达考核目标,年终综合考核并通报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21、建立督查机制。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信息产业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市优化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 产业的具体措施。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和发展服务外包产 业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2、凡是中央、省及省有关部门、市、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均适用于产业转移企业,加工贸易及服务外包项目由市商务局确认。
  23、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6月6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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