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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访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世月

  8月3日,我省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会在长沙召开,会议下发了《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

  问:请问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唐世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的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外部监督相对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检察院一直在探索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属性和特点的选任管理模式,并进行了多种尝试,具有代表性的有同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模式、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任管理模式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模式。但这三种模式都存在一定弊端:同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模式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模式客观上都由检察机关主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变不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困境;如果采用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任管理模式,将人民监督员交由人大选任和管理,容易将人民监督员与人大代表相混淆,这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定位不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也提出了意见,认为人民监督员不宜由人大选任管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决定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本轮司法体制改革。2014年3月,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作出部署,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至此,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彻底改变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局面,将极大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

  问: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有哪些亮点?

  唐世月: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至少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突破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困境。《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选任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院人民监督员)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各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院人民监督员)由各市州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由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监督员人选,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的“物理隔离”,有效地保障了监督评议的公正性。

  二是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充分体现了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方案》要求,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代表等;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三是提级监督,跨行政区域监督,最大限度确保监督的公正性。省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省司法厅与各市州司法局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监督案件时,随机在人民监督员信息库抽取人民监督员,确保形成提级监督、跨行政区域监督的工作格局。

  四是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在原来有关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7种情形基础上,增加4种情形,包括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问:本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除了上述四大亮点,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有哪些重要规定?

  唐世月:在具体操作层面,《方案》明确规定了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科学设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关于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方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1.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

  2.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资格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最新颁布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一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开除公职的。我省的《方案》完全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做出规定,未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拓宽了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

  3.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方案》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二是合理配置人民监督员数量与名额分布。《方案》规定,全省人民监督员数量基本保持现有规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约100名,基于参与案件监督评议工作的便利性,长沙地区的省院人民监督员约占24%。长沙24名,衡阳、邵阳、怀化各8名,永州、郴州各7名,株洲、岳阳、常德各6名,湘西自治州5名,湘潭、益阳、娄底各4名,张家界3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是精心设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确定名额;二是发布公告;三是组织报名;四是资格审查;五是组织考察;六是组织评议;七是社会公示;八是公布名单。

  此外,为了保证工作连续性,对于目前担任人民监督员但任期未满的,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确认程序。

  四是严格规范人民监督员日常管理。

  1. 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 履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组织开展监督评议3个工作日前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3. 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加评议的案件数量等基本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4. 奖惩。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分级进行表彰奖励。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问: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是如何安排部署的?

  唐世月:我省于去年4月在株洲地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首批由司法行政部门选任和管理的80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相应的选任管理、考核等制度已经建立运行,取得较好成效。

  这次改革共有三大项重点任务,具体包括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监督员管理和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建设。目前,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成立了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司法厅发布了《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启动了省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相关报名工作已经开始。

  下一阶段主要工作就是按照《方案》的部署,指导、监督各市州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选任出全省第一批人民监督员,相继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逐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奖励制度、惩戒退出制度、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制度、通报反馈制度、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工作保障制度等。另外值得一说的是人民监督员信息库的建立。省司法厅协同省人民检察院在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实际,建立本省人民监督员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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