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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新区“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快速推进万宝新区“两型社会”建设,新区党委、管委会根据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要求,决定自2013年起设立万宝新区“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支持新区“两型社会”建设项目。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新区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用于“两型社会”建设的补助资金。新区设立“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额度为3000万元,其中:两型示范创建专项资金800万元,商贸物流产业引导专项资金8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农业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200万元,科技创新资金300万元。专项资金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新区产业发展局与财政金融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产业发展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金融部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财政金融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产业发展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配合产业发展局对项目进行验收,纪检监察审计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资金申请单位要按下达计划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如实报告项目实施相关情况,接受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新区规划范围内开展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根据新区两型社会建设计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两型示范创建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两型单位(机关、学校、医院、社区、家庭、村镇、企业)创建工程。市级两型示范创建单位新区配套奖励10万元,省级两型示范创建单位新区配套奖励20万元。
(二)商贸物流产业引导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商贸物流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中下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应用,新产品研发,企业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
(四)节能减排专项。主用用于支持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支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能源替代工程的重点示范项目;扶持节能、节水服务体系建设。获得市级奖励的新区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新区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新区配套奖励20万元。
(五)农业产业化引导专项。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与引进、良种培育、节水灌溉、高产创建、出口创汇、循环农业。
(六)科技创新专项。主要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与应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效益提升。鼓励企业申请科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成功申请一项科技专利,配套奖励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单个项目当年财政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个项目的企业(单位)当年度扶持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万宝新区产业规划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经济效益良好;
(三)在新区注册登记和纳税;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项目的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
7、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证明材料;
8、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4、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证明材料;
5、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新区产业发展局和财政金融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新区产业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新区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部依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并报新区党委、管委会审定,由财政金融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金融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新区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定期分别向新区产业发展局和财政金融部报告本单位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按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新区产业发展局和财政金融部有权收回全部资金,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资金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新区产业发展局、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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