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内部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室以管委会和开发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
(1)招商项目引进合同;
(2)建设项目工程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
(4)融资贷款合同;
(5)投资控(参)股合同;
(6)使用土地合同;
(7)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8)管委会服务外包合同;
(9)管委会固定资产租赁合同;
(10)人事聘用合同;
(11)其他与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室以管委会和开发投资公司有关联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投资公司)及所属各部部。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每份合同必须由管委会主任终审签定。管委会主任委托管委会副主任或部室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由管委会主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见《合同委托书》样本)。管委会下属的各职能部室不得以部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为各类合同归口管理部室,各部室负责本部室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草拟、呈签等工作,合同归口管理部室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备案、存档、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签订上述各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信用进行了解和审核,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履约信用等等。
第八条 有关部室认为重要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系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同审核程序会签。
第十条 各部室应尽量把握合同起草和合同签订的主动权。必要时可请专业法律人员配合合同起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会签程序一般包括业务审核、财务审核、纪检监察审核、法律审核等程序(见《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表》)。
业务审核:相关部室对合同业务内容的审核。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交牵头部室负责人初审,再交相关职能部室审核。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应对合同金额、结算方式及纳税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合理进行审核。
纪检监察审核: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合同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审核相关程序是否到位。需要公开采购或招投标的合同,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把关。
法律审核:法律顾问从法律规定、法律风险防范对合同的签订程序、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否保证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基本权益,是否明确了违约责任等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会签部室应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
如会签部室对合同草案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听取,积极沟通,乐于采纳正确意见。
第十三条 合同会签部室应在24小时内出具本部室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会签部室一致通过合同草案后,项目负责人将合同草案报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书记)审核后,最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由管委会主任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草案在部室会签后需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并提交党委、管委会集体研究。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主任如同意签约,由综合管理部办理用印手续(盖管委会公章或投资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正式合同文本管委会至少需保存一式三份,一份存业务部室,两份存综合管理部。为便于查询利用,正式合同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编号。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管委会(投资公司)各类合同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国土规划、财务等部室在核发证件、结算款项时应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室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多个相关部室,遇到困难时牵头部室应及时向管委会领导汇报,并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每半年度由综合管理部牵头,法律顾问配合,各部室参与,对管委会及投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督查,并向管委会主任汇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如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中一方确有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理由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合同变更、解除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的,应按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形成预案和应对方案,防止损失的发生。并报合同归口管理部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以下证据:
(1)合同文本;
(2)有关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协调。违约方如不服从协调,法律顾问应出具律师意见书,并根据需要制作律师函。
第三十条 协调无效的合同纠纷,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将纠纷处理情况、诉讼方案按程序报管委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综合管理部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可交项目负责人、有关机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项目负责人应报管委会主任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对在合同签订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l、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审核人员对合同重大缺陷没有审核出来的;
4、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我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
6、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7、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授权综合管理部和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姓名:
职务:
工作部门: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中,作为我方合同签订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万宝新区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表
合同文件名称:
起 草 人: 起草时间:
审批单位
会 签 意 见
使用管理部门
签名: 时间:
财务部门
签名: 时间:
纪检监察审计部
签名: 时间:
法律顾问:
签名: 时间:
管委会
领导
签名: 时间:
注:综合管理部凭本审批表给予盖章。